关于印发《绍兴滨海新区创业家园公寓租赁使用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2025-05-01 新闻资讯

  《绍兴滨海新区创业家园公寓租赁使用管理办法》已经管委会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  第一条为逐步提升滨海新区企业员工生活品质水平,切实解决新区员工住房难问题,助推企事业员工服务工作,结合新区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  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寓是解决新区企事业员工就业期间的阶段性、过渡性居住需求用房(不包含人才公寓),只租不售,最长租期一般为5年,周转使用。

  第三条创业家园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公寓统筹协调、申请受理、资格审核检查、登记入住、日常管理等工作。

  (一)申请主体必须为滨海新区落户企业和事业单位,且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滨海新区内,并通过新区管委会研究获得房源的企业;

  (二)企业申请入住人员应是新区企业引进的、户籍在新区江滨片区无住房(包括私房、公房等);

  (三)入住人员应与新区企业(单位)签订一年以上合法劳动合同,并按规定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或企业的上下级企业缴纳社会保险。无法及时提供社会保险凭证的,企业签订承诺书,入住之日起可放宽至12个月内补交社保缴纳凭证,小两口均合乎条件只能申请同一间公寓。

  套房、单人间入住人员需具备本科以上学历,或企业(单位)高层管理人员(企业法人、股东等)或中级职称及以上、技师资格,或企业研发和创业团队核心骨干成员,或企业认定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。

  入住人员需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,技师等资格或职称,或企业认定的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员。

  (五)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及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、专业方面技术任职资格证书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、身份证、劳动合同、不动产权属证明、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《浙江省居住证》或《浙江省临时居住证》或已办理居住登记受理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;

  (六)申请套间、单人间的,需增加家属(配偶及子女)的,应提供身份证、结婚证、户口本、企业家属承诺书、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《浙江省居住证》或《浙江省临时居住证》或已办理居住登记受理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;

  (一)房屋租金:租金按照第三方市场评估价确定,原则上三年评估一次。前五年公寓租金价格分别按照市场评估价的50%、55%、60%、65%、70%收取。每幢楼南侧公寓房再上浮10%(不包括套间/三人间)。

  (四)租金、物业管理费统一实行先交费后入住方式,由物业管理单位一年收缴一次(截止日为每年12月31日),水、电费一季度收缴一次(租赁整幢或整层房源的收取公共水电费),入住押金应在入住登记时交清,在退租时返还(不计息)。

  (五)退房时按照实际租赁时间15天及以下的按照半个月计算,15天以上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费用。

  第八条运营管理单位在交付时确保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,交付使用时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安全性能、使用功能等无异议后签订交付确认单。房屋及附属设施发生损坏的,承租企业可提交设备报修需求,其中因自然老化、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的,承租企业无需承担维修费用。因承租企业不正确使用等原因致使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,由承租企业负责维修或恢复原状并承担费用。因承租企业保管不善导致附属设施灭失的,由承租企业赔偿损失。

  第九条承租企业确定房源后,原则上不予调换。如有特殊原因必须调换的,可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佐证资料,经核实后予以调换。

  通过房屋调换申请的,物业公司应及时将承租企业信息(入住人员、租期、水电费等情况)登记到新房屋,若房屋租金等费用有变化的,按多退少补原则实行,并对原房屋进行退租检查。

  第十条运营管理费用主要实行以租养房、以租养管,通过公寓租金收入、物业管理费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。

  第十一条公寓承租企业应按照协议约定,合理使用公寓,不得转借、转租、闲置,不得擅自更改房子结构和房屋用途,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,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。按时缴纳租金和使用的过程中发生的水、电、物业服务等各类费用。

  第十二条公寓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租,租住所在单位为机关事业性质的租期最长不超过3年,租住所在单位为企业性质的最长不超过5年,一般不予续租。企业若仍需续租的,企业向创业家园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续租申请,运营管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,租金按照第三方市场评估价的80%收取。房源紧缺时,运营管理单位有权调剂或劝退满5年企业的租赁资格。入住时间按照(〔2019〕47号)原管理办法发布后企业实际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计算。

  第十三条入住人员不可同时享受公租房、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等(含公寓租赁补贴)。

  第十四条公寓承租企业在租住期限内,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运营管理单位可终止租赁协议,收回已配租的住房,不予退还入住押金:

  第十五条在合同期间,运营管理单位有权核实承租方租赁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,承租方需提供入住人员的社保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。

  第十六条抽查核实中发现企业入住人员拥有房产的(其中期房需认定房屋已交付,交付日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,延迟交付的应当出具相关证明),取消公寓居住资格,应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搬离公寓,企业结清相关联的费用,其中自不符合公寓租赁条件之日起该房间租金按公寓评估价的2倍交纳。暂时无法搬离的,企业提出申请,经运营管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,自不符合公寓租赁条件之日起按照公寓评估价的2倍交纳租金,续租时间最长不允许超出1年。

  抽查核实中发现入住人员连续断缴社保6个月以上,取消公寓入住资格,应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搬离公寓,结清相关联的费用,其中自不符合公寓租赁条件之日起的租金按公寓评估价的2倍交纳。暂时无法搬离的,企业提出申请,经运营管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,自不符合公寓租赁条件之日起按照公寓评估价的2倍交纳租金,续租时间最长不允许超出6个月。续租期间入住人员继续缴纳社保的,在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,可继续按原政策租赁公寓。

  第十七条承租企业要发挥监督管理作用,不得为入住人员提供虚假证明,一经发现取消承租公司可以提供的虚假证明对应的“入住人员”的入住资格、提前终止对应的该单间公寓的承租关系。承租企业应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,不享有公寓的收益权、处分权、占有权。

  第十八条承租企业为承租房屋的实际使用人、管理人,承租企业及入住人员应安全用电、合理使用房屋,租赁期内如发生员工人身财产损害的、或因水电气泄漏、火灾等非因出租方问题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的,由此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概由承租企业承担。

  第十九条在租赁期内,因城市规划、开发建设、维修等原因引发对所租赁房屋另有他用的,出租方负责按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,承租方一定要做好房屋腾空之前的相关工作,并无条件解除租赁协议。

  第二十条严禁物业管理单位私自出租出借房屋。严禁以消费方式冲抵租金收入、坐支房屋出租收入、私设“小金库”等违法违规行为。

  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,造成实际损失的,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。存在失职渎职、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,要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定进行追责问责、处理处罚。